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INTELLIGENCE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891号“INTELLIGENCE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80号

       

      申请人:THE MARKET RESEARCH SOCIETY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891号“INTELLIGENCE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4059号“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3301号“享受工作享受人生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44584号“YOUR JOB, YOUR JOY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3960号“名得仕 FAME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54060号“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54063号“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63300号“享受工作享受人生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44584号“YOUR JOB, YOUR JOY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96954号“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九可以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市场研究服务,市场营销、广告以及推广宣传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企业营销或者分析、人员招聘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INTELLIGENC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或培训服务、组织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及引证商标七、八的显著识别英文“INTELLIGENC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中的“INTELLIGENCE”中文含义可理解为“智力”,与引证商标九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