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78377号“浮楽堤 FLOWTE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14号
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8377号“浮楽堤 FLOWTE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人民法院的相关实务案例中已经明示“已适用绝对不准注册条款之商标,不需且不宜再适用相对条款”,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二、申请人已经取得一系列“FLOWTEA”商标专用权,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三、申请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以外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97471号“FLOW”商标、第27346319号“FL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已经注册的“FLOWTEA”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法院判决书、含有“TEA”单词的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外观、构成元素不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标志整体在“奶茶(以奶为主)”以外复审商品上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以外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称我局适用法律不当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