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16805号“和包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81号
申请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6805号“和包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5413号“和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