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蜜啦奇 MIRAGE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287855号“蜜啦奇 MIRAGE T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96号

       

      申请人:上海蜜啦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7855号“蜜啦奇 MIRAGE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2300号“MIRAGE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4503号“海市蜃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7135号“海市蜃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4986号“时代宠儿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67512号“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2698号“时间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英文“ MIRAGE”,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育、教学、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教育服务、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