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ION 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11516号“AION 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42号

       

      申请人:广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1516号“AION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1756号“A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所获荣誉、媒体相关报道、企业介绍、品牌广告、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制造机械,及其制造设备,及其零配件,以及这些机械和设备的附加装置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