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331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00号

       

      申请人:成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3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98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4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27538号“和谐球 HARMONY B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权力人就商标共存达成的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金制品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