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403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35号
申请人: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丰疆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0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52707号图形商标、第1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53544号“OFFICINE DEL FUTURO及图”商标、第22814901号“WINDSUKI及图”商标、第17975898号“FEIGO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工商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宣传手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兰博基尼公司的简介、申请人合作伙伴的网络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产品照片、申请人官方账号在微信等网络平台的截图、采购协议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具有一定区别,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项目限定明确,其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的用途、消费群体具有一定区别,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