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方心月斋ZHAI YUE XIN FANG 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86398号“十方心月斋ZHAI YUE XIN

    FANG 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81号

       

      申请人:青岛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6398号“十方心月斋ZHAI YUE XIN FANG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从右向左读,整体无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称其商标应为从右向左读,但根据人们的认读习惯,仍易被从左向右读。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斋月”,是指穆斯林封斋的一个月,被伊斯兰教称为“尊贵之月”,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