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七彩校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114658号“七彩校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06号

       

      申请人:七彩校园(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14658号“七彩校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3095号“七彩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K.NET COLORFULI NETWORK INVESTMENT CO.LTD”商标、第14400711号“七彩广告及图”商标、第15171155号“七彩母婴坊”商标、第16194822号“七彩农庄”商标、第17191235号“七彩生鲜”商标、第24053995号“七彩新歌会”商标、第26918769号“七彩便利”商标、第27739832号“七彩精品屋”商标、第28408592号“七彩蜂糖李”商标、第30888113号“七彩映画”商标、第11813062号“七彩旅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已无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