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150号“BACK MARK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51号
申请人:永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5150号“BACK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对被驳回服务项目的删减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进行服务限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辩到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其复审服务为替他人促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已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BACK MARKET”可译为“后市”,其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