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55261号“百花岭BAI HUA 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76号
申请人: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5261号“百花岭BAI HUA 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1902号“百花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因被驳回而无效。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9518号“百花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166号“百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653号“百花及图”商标(有效引证商标三)、第5656046号“百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285号“百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字形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第6575899号“百花岭BAI HUA LING”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信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品牌授权文件、天猫旗舰店信息、产品检验报告、引证商标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冰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冰糖”商品上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蜂蜜;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花生牛轧;糖果”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冰糖”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汤面;糕点;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汤面;糕点;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蜂蜜;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