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英红壹号YINGHONG NO.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26255号“英红壹号YINGHONG NO.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63号

       

      申请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6255号“英红壹号YINGHONG NO.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只是一种茶树树种的品种名称,不是茶叶商品上的品种名称,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误认。“英红”是申请人的商标及字号,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与第29651327号“英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40012号“英红九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载体):申请人简介、审计报告、图书馆检索报告、产品宣传、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英红壹号”,易被识别为茶树树种的品种名称,使用在复审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除“茶饮料;红茶”之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或足以与他人近似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