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04323号“LOVE•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62号
申请人:信阳美人帮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4323号“LOVE•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061号“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19127号“VICTORIA'SSECRET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37918号“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332189号“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60295号“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36395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136396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LOVE•365”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LOVE”,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护剂(抛光剂);杏仁油;口红;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研磨材料;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护剂(抛光剂);杏仁油;口红;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研磨材料;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