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4343号“TURMERIC FO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90号
申请人:新篇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343号“TURMERIC 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译为“姜黄力”,系申请人旗下的一款姜黄护肝胶囊,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消费者对申请人产品的网店购买评价、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TURMERIC FORCE”可译为“姜黄力量”,其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