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享用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05482号“享用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92号

       

      申请人:哈尔滨享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5482号“享用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1952号“享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甚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在当地存在一定的认可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享用宝”为中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享用”,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明确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自动收银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验钞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