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42722号“MIZ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19号
申请人:美姿莱恩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2722号“MIZ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7874号“MiZ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02173号“Miz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出口证明、授权书、出口申报凭证、线上平台授权书、海外购剪页、品牌历程介绍、纳品确认表、店铺分布图、店铺照片、介绍剪页、供货合同及翻译、授权书及翻译、销售产品截图、申请人网站剪页、授权委托书、企业认证申请公函、推广服务合同、媒体宣传情况、供货合同及翻译件、产品介绍及推荐、采访视频截图、产品视频截图、消费者评价截图、产品网页截图、百度搜索页面、产品报道及截图、产品介绍及用户评价、销售记录截图、相关行政决定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在服装、鞋、帽、围巾、内衣、童装商品上准予注册,在袜等其余商标上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宗教服装、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长袜、短袜外的童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MIZLINE”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MiZLiNE”、引证商标二的英文“Mizlin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童装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袜、短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长袜、短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长袜、短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