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35455号“鳳香典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23号
申请人: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5455号“鳳香典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98173号“小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14851号“鳳香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68006号“華山論劍 凤香典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主要提交了“华山论剑”百度百科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鳳香典范”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華山論劍 凤香典范”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