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ROC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11059号“PROC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72号

       

      申请人:科佩尔可变资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1059号“PRO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9716号“COOK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有较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材料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OCOOK”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COOKPRO”,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搅拌机、混合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合机(机器)、和面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