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天美华乳TIAN MEI HUA R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70613号“天美华乳TIAN MEI HUA

    R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03号

       

      申请人:内蒙古华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0613号“天美华乳TIAN MEI HUA R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5114号“天美华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应不予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质检报告、广告制作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认读文字均为“天美华乳”,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