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全球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824924号“全球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01号

       

      申请人:杭州心聚心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24924号“全球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4863号“全球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617330号“全球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08353号“全球鹰 WORLD WIDE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59272号“全球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异议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72214号“全球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注册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其它类别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异议决定书、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6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51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数器、放映设备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红外探测器、感应器(电)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文字均为“全球婴”;申请商标“全球婴”与引证商标四“全球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计步器;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手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手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