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7026号“铭皇白香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60号
申请人:剑河县明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7026号“铭皇白香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正确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肉干、肉、肉罐头、腌制肉、熏肉、香肠”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申请人公司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香猪”,其使用在指定的家禽(非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