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312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26号 - 申请人:北京豆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31205号“互动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26号

       

      申请人:北京豆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1205号“互动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8536号“互动彩票 INTERACTIVE LOTT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7984号“互动科技 INTERACTIVE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3974号“互动百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32289号“触电 互动 FI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24688号“互动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诸引证商标含有“互动”,且已获准注册。其他含有“视频”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互动”;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互动”与引证商标四中文字“互动”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互动视频”组成,其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