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史酷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22146号“史酷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08号

       

      申请人:汉纳•巴巴拉制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2146号“史酷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史酷比”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第5695701号“史酷比 SCOO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第26921414号“史酷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异议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史酷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史酷比”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盒、太阳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盒、太阳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