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丰收日EXP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14217号“丰收日EXPR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63号

       

      申请人: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4217号“丰收日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5538号“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4806303号“新元素;ELEMENT FRESH 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丰收日”、英文“EXPRESS”及图形组合而成,与第779467号“EXPRESS PERSONAL PAN.PIZ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88476号“EXPRESS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88577号“EXPRESS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88627号“EXPRESS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88626号“EXPRESS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88576号“EXPRESS 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188477号“CR 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952876号“HOLIDAY INN;EXPRES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09131号“快捷假日酒店HOLIDAY INN EXPRESS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