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78384号“FAMOUS THREAD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90号
申请人:浙江耿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8384号“FAMOUS THREAD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52173号图形商标、第14911826号“美仕 FAMEU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人在第23类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