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9829号“彭大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93号
申请人:泗阳彭大娘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9829号“彭大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84232号“彭大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商号,具备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