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5865号“久誉臻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97号
申请人:武义久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5865号“久誉臻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6493号“久誉”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64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4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已投入实际使用,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对商标标识进行了版权登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温杯;厨房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茶具(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久誉臻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久誉”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版权登记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