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桑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22134号“桑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06号

       

      申请人:苏州中野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134号“桑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5862号“桑铂士 SANBORNS”商标、第11731307号“桑铂士”商标、第20621095号“桑铂士 SANBORN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所处地域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桑铂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