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348062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51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信威绿色家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34806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信威绿色家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勇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8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9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得到社会公众的熟知和认可。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州市番禺区骏兴工艺品厂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
      2、有关申请人的网络搜索页面;
      3、笔筒实物使用图片;
      4、广东信威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湛江信威工艺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用大衣箱等商品上。2010年8月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信威绿色家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加工承揽合同缺乏相应的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其真实存在并确已履行,且该证据系申请人作为定作方向广州市番禺区骏兴工艺品厂进行采购的证据,并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所定作采购的商品已实际进行了销售。证据2网络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3图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该产品图片所指向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证据4注册证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旅行用大衣箱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