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US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81141号“SUS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68号

       

      申请人:广州奥比亚皮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1141号“S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6322号“双圣Su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99052号“晟新So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3776号“晟新So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94162号“sh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58576号“双圣SU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78316号“莱尔登LAIER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宣传截图,引证商标一、三、四流程信息,申请人第6878199号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前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SUSEN”与引证商标四字母“shusen”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在童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