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5798号“CASEBIA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55号
申请人:凯斯比亚治疗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5798号“CASEBIA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号12503713“家乐宝 CAREB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胶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医用保健袋、卫生消毒剂、消毒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SEBIA THERAPEUTICS及图”与引证商标“家乐宝 CAREBIA”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因治疗产品,即用于治疗肝、肝脏、心血管、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胃肠、免疫性、皮肤、传染性、炎症、更年期、新陈代谢、自身免疫的、肌肉与骨骼、神经学、眼科、精神病、呼吸系统、泌尿生殖、泌尿外科、血液、真菌和毒菌引起的疾病和功能障碍的医药产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保健袋、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