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687712号“EOLUE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64号
申请人:艾克•盖博•莫里斯;让•娜塔利•伊冯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洁茹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1687712号“EOLU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608035号“EVOLUDE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不构成“明知他人商标存在”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销售票据、产品实拍图、广告宣传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同时认为其“EVOLUDERM”品牌经过广泛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EVOLUDERM产品在中国的评价宣传销售情况部分截图、各国商标注册列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剂、洗面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EOLUER及图”亦可识别为字母组合“EVOLUER”,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EVOLUDERM”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剂、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并非来源于中国大陆地区,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