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黑河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4616号“黑河有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768号

       

      申请人:苍鹏飞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4616号“黑河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黑河有礼”代表产品的生长环境,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不会误导公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使用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黑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其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