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06231号“HARRY WINS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742号
申请人:海瑞温斯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6231号“HARRY WINS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Harry Winston”和“海瑞温斯顿”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73763号“海瑞温斯顿 HARRY WIN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并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ARRY WINSTON”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HARRY WINSTO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