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72956号“泰和咨询 JIANGSU TAIH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71号
申请人:江苏泰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2956号“泰和咨询 JIANGSU TAIH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61920号“泰和堂”商标、第22423667号“泰禾”商标、第33193150号“泰和饭店”商标、第27270534号“泰和”商标、第22423629号“泰禾 TAHOE”商标、第29364080号“泰和名车”商标、第12715945号“泰禾”商标、第3236507号“泰禾及图”商标、第35723602号“泰和鱼工厂”商标、第5950990号“深港投资促进会 SZHK及图”商标、第10793534号图形商标、第3367459号“TAI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九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图形设计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引证商标三、六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商标包含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