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滋蛙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368262号“鱼滋蛙味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78号

       

      申请人:福建鱼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云云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28368262号“鱼滋蛙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鱼滋味”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是申请人在先登记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之构成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鱼滋味”同时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简介;3.外卖平台推广、微博页面截图;4.荣誉牌匾照片;5.企业投票宣传图片;6.店面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非市场商业使用凭证;提交的企业介绍系单方自述内容,证明力较弱;提交的外卖平台推广截图、投票宣传图片、店面照片均无时间要素;提交的微博页面截图、荣誉牌匾照片中显示的内容为餐饮管理、菜品评论等,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存在行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鱼滋味”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或类似的服务行业中经过使用和宣传,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