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958465号“伴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81号
申请人:福建圣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慧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佳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23958465号“伴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福建圣农集团创建于1983年,专注白羽鸡生产36年,总部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是集种鸡养殖、种蛋孵化、饲料加工、肉鸡饲养、肉鸡加工、食品深加工、产品销售、快餐连锁于一体的全封闭白羽鸡全产业链企业。“伴翅”是由福建圣农食品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以鸡肩骨为原料的产品,由于其特殊的产品工艺及调制方法,于2017年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专利。伴翅产品于2014年开始对外销售,热销于各大商超及食品餐饮行业,深受客户及消费者的欢迎。被申请人自2014年至2017年9月为申请人的客户和经销商,经销申请人的“圣农美厨伴翅”系列和其他系列产品,申请人在先销售了“伴翅”商标产品,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利用经销申请人“伴翅”商标产品的机会,企图将申请人的市场开发和宣传成果占为已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明知在先商标且经销该商标产品,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圣农SUNNER及图”商标、“武夷WUYI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报告;
2、2014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开户的资料;
3、情况说明函;
4、对账邮件及《对账函》;
5、《记账凭证》;
6、销售出库单;
7、包装采购订单及发货单;
8、产品宣传册、产品包装;
9、百度搜索截图;
10、第三方网站对圣农伴翅的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带有被申请人盖章的客户资料表和情况说明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的经销商,二者属于代理关系;证据4、5、6并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其带有伴翅文字的肉产品销售给了被申请人。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上述肉产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