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屹扬EYOU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005269号“屹扬EYOU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47号

       

      申请人:北京雪域牧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窦中山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8005269号“屹扬EYOU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号或名称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其真实主体为贾华强,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涂改了所提交的个体工商记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信息,被申请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资格,故意弄虚作假,伪造了个体工商记营业执照,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19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2月23日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距今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且事实上,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屹扬EYOUNG”商标之前,被申请人妻子-张晓萍在2009年2月就已经成立了上海屹扬涂料有限公司,所以2010年申请的争议商标名称源自上海屹扬涂料有限公司的字号“屹扬”,实现了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一致的目标。“屹扬EYOUNG”品牌经过使用在涂料油漆行业已有极高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被申请人办理商标时,不知晓《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不知晓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当初是委托员工(以下简称经办人)办理的商标申请手续,被申请人并未参与商标办理过程。从被申请人角度出发其没有必要使用欺骗手段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都是真实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在此只属于附属证明文件,虽然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被申请人对经办人在商标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完全不知情,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屹扬EYOUNG”注册商标,其注册完全是为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屹扬涂料有限瓮的公司信息、张晓萍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商标使用许可材料;上海屹扬涂料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屹扬BYOUNG”产品在1688、京东、天猫、淘宝上的销售情况;“屹扬BYOUNG”产品销售合同(2015年-2019年);天猫、淘宝、1688等网站服务费发票(2016年-2018年);广告合同、参展费等发票(2014年-2017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类“漆;油漆;清漆”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320483600021130,经营者姓名为“窦中山”,营业执照有效期起始年份为2008年,发照机关为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注册号320483600021130为关键字查询显示,该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常州市武进区礼嘉华杰胶粘材料厂”,经营者姓名为“贾华强”,注册日期为2002年6月28日,登记机关为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现为在营企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中,以欺骗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2、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相关事项信息不符,且被申请人以注册号为320483600021130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我局提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常州市武进区礼嘉华杰胶粘材料厂就已经存在,被申请人亦未就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