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47086号“凯赛生物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88号
申请人:CIBT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47086号“凯赛生物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9586号商标、第1900857号商标、第24982010号商标、第7422967号商标、第11493266号商标、第12923698号商标、第29119874号商标、第3239540号商标、第1925961号商标、第21543870号商标、第1931576号商标、第7004031号商标、第7004035号商标、第647407号商标、第1935583号商标、第1995479号商标、第647408号商标、第7004049号商标、第647413号商标、第7011067号商标、第25643526号商标、第1930602号商标、第1930604号商标、第13067466号商标、第15547349号商标、第26834606号商标、第3239532号商标、第22826199号商标、第3227343号商标、第3623352号商标、第3227341号商标、第13067463号商标、第7706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六、三十三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二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