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58031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45号 - 申请人:水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580318号“XIEXI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45号

       

      申请人:水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茶企业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谢雨彤
      大陆接收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金山大厦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1580318号“XIEX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字母“XIEXIE”构成,并无任何艺术化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商标申请人“谢茶企业有限公司”及其在其他类别申请的商标可明显看出字母“XIE”与中文“谢”相互对应。争议商标“XIEXIE”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特征,如将该商标授予被申请人独家使用,必然给词汇的使用带来障碍,同时也是对文字的一种垄断,不利于人们的交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