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96560号“锡纸花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85号
申请人:王会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6560号“锡纸花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品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大量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了大量包含他人品牌名称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仅由文字“锡纸花甲”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