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60505号“电热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59号
申请人:盐城兴泰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0505号“电热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商品及服务的简称,并非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及指定服务的名称、型号、质量等,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电热汇”用于其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