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36163号“驿露亿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74号
申请人:宁波亿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6163号“驿露亿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包含申请人企业的字号,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其与“一带一路”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宁波驿露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驿露亿玳”与“一路一带”发音近似,“一带一路”分别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鸡尾酒、朗姆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