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944012号“KAPEG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28号
申请人:东莞市高美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国际注册第944012号“KAPE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KAPEGO”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恶意模仿并抢注他人在先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展厅展位照片、产品介绍彩页书籍(2010-2018年度)、往来邮件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07年10月01日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07年10月01日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鉴于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对应至《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已超过法定期间,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应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