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50184号“MARLI NEW YO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96号
申请人:玛奢华设计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184号“MARLI NEW Y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地名“NEW YORK”与申请商标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MARLI ”相互独立,且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大量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及译文、申请商标创始人采访、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开店介绍、网站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和介绍、美国注册官方许可通知、商标信息及译文、申请商标的杂志广告、产品手册、媒体宣传报道、媒体介绍等证据打印件或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NEW YORK”译为“纽约”,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申请人来自纽约,该地名在申请商标中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所禁止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