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62320号“NUTRIED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40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宜隆创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2320号“NUTRIE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2128号“营佳NUTRIEDGE”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894号“NUTRI QM FEED AND FOOD 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13800311号“NUTRI 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