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32009号“WeWe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872号
申请人:广州儿稚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正劼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2009号“WeWe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7015号“wee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WeBABY”与引证商标字母“wee baby”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采矿用手推车车轮、自行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