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358号“PARTNERIZ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499号
申请人:PERFORMANCE HORIZON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358号“PARTNERI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9640号“LEAN E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9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90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14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32999号“国晖SUN LAWY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177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27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43204号“GMARCO PROMO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20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015650号“瑞帮 RUI 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190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899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二至十二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