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752896号“O OFF 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97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斑马线纽约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淑芳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号公房三楼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4日对第31752896号“O OFF 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公司创办人Virgil Abloh不仅是世界知名的时尚设计师,同时也是知名时尚品牌OFF-WHITE C/O VIRGIL ABLOH及OFF-WHITE的创始设计师,该时尚品牌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首创且在先使用的“OOFFF十字图形”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Virgil Abloh简介,OFF-WHITE品牌的宣传、销售等证据;
2、在先案例裁定书及域名争议裁决书;
3、相关媒体有关申请人商标被侵权的报道;
4、申请人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及公开发表证据;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9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是由美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2019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的Lapo Cianchi(Pitti公司首席公关主管和副总经理)宣誓书,确认在2017年6月15日的Pitti Uomo时装展览上,Virgil Abloh创作的“OFF十字标识”作品已发表,该宣誓书经公证认证。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6月23日腾讯视频“OFF-WHITE2018年春夏RUNWAY”视频截图,模特衣服上印有“OFF十字标识”。国作登字-2016-F-00714976号“OFF十字标识”作品于2018年12月19日,经Virgil Abloh转让给OFF-WHITE LLC,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Virgil Abloh 的“OFF十字标识”图形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创作完成。该标识表现为字母“OOFFF”成十字型排列图形,设计独特、新颖,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本案申请人通过转让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该作品已在时装展上公开发表,并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的公开发表接触到申请人该美术作品。故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