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358号“PARTNERIZE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492号
申请人:PERFORMANCE HORIZON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358号“PARTNERIZ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40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82478号“百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88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10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99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